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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

根据艺术的规定。第 13 号立法令196/2003(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准则),我们的 Policologna S.r.l. 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 Via Guglielmo Marconi 4 – 37044 Cologna Veneta (VR) – p. 196/2003(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准则)。 VAT 和 CF 04158050239 作为数据控制者,告知通过填写其网站上的表格提供的个人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地址、传真)的处理将按照下述目的和条件进行。

处理的数据的性质和处理的目的
我们的公司 Policologna  S.r.l.(注册办事处位于 Via Guglielmo Marconi 4 – 37044 Cologna Veneta (VR))将仅获取和处理个人数据和可能的财务数据;根据第 1 条,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处理可定义的数据。第 4 号立法令196/2003,作为“敏感”。
向总部位于 Via Guglielmo Marconi 4 – 37044 Cologna Veneta (VR) – p. 的 Policologna S.r.l. 提供的个人数据。增值税和 CF 04158050239 将由此处理,以实现以下目的:
a) 跟进通过其网站向 Policologna srl 注册办事处(地址:Via Guglielmo Marconi 4 – 37044 Cologna Veneta (VR))传达的具体要求;
b) 订阅时事通讯以及随后收到有关 Policologna S.r.l. 经营行业的各种信息通讯。
c) 用于同一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广告和说明性质的通信
d) 用于详细阐述研究、统计和市场研究

强制提供数据
必须提供数据,以便 Policologna S.r.l.(注册办事处位于 Via Guglielmo Marconi 4 – 37044 Cologna Veneta (VR))处理数据以实施所传达的请求。然而,b)、c) 和 d) 中提到的促销和营销活动是可选的。拒绝提供全部或部分相关个人数据可能会导致无法跟进相关方的请求,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妨碍促销和营销活动的开展。

数据处理方法
数据以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库的形式组织;通过使用适合保证其安全性和保密性的手动、计算机化、远程信息处理工具和程序来进行相同的处理,在任何情况下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低安全措施(根据《关于最低限度措施的技术条例》)安全性,《个人数据保护法》附件 B)。

数据知识范围
注册办事处位于 Via Guglielmo Marconi 4 – 37044 Cologna Veneta (VR) 的 Policologna S.r.l. 的人员,特别是负责技术援助、商业、行政和会计的人员可能了解这些数据。

数据的交流和传播
注册办事处位于 Via Guglielmo Marconi 4 – 37044 Cologna Veneta (VR) 的 Policologna S.r.l. 可能会将数据传送给外部主体,包括: 银行机构,特别是支付管理机构;托运人和邮局发送或接收货物;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保护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外部营销管理公司,由公司指定;构成 Policologna S.r.l. 销售网络的实体在意大利和国外;为 Policologna S.r.l. 供货的合格供应商和分包商有助于组织和执行在线促销和在网络上发布内容、发送通信和信息或促销和广告材料、进行研究、统计和市场研究的服务; Policologna S.r.l. 提供各种协助的顾问特别涉及法律、税务、社会保障、会计、组织方面;公共主体,例如:警察部队、公共当局和司法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传播这些数据。

数据控制者和管理者
数据控制者为 Policologna S.r.l.,注册办事处位于 Via Guglielmo Marconi 4 – 37044 Cologna Veneta (VR)

根据艺术行使权利。第 7 号立法令196/2003
您可以随时行使该艺术规定的权利。第 7 号立法令2003 年第 196 号(其文本附在下面),特别要求免费更正数据或从电子档案中删除数据,并将其传达给 Policologna S.r.l.,注册办事处位于 Via Guglielmo Marconi 4 – 37044 Cologna Veneta ( VR )或者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以下电子邮件地址:policologna@legalmail.it

第 7 条 立法令196/2003 – 访问个人数据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1. 利害关系方有权获得有关其个人数据是否存在的确认(即使尚未注册),并有权以可理解的形式进行通信。
2. 利害关系方有权获得指示:
a) 个人数据的来源;
b) 治疗的目的和方法;
c) 借助电子仪器进行治疗时所应用的逻辑;
d) 根据第 1 条规定的所有者、管理者和指定代表的指示性详细信息。 5、第2段;
e) 可以向其传达个人数据或可以作为国家境内指定代表、管理者或代理人了解个人数据的主体或主体类别。
3. 利害关系方有权获得:
a) 更新、纠正或在感兴趣时整合数据;
b) 取消、转换为匿名形式或阻止非法处理的数据,包括出于收集或随后处理数据的目的而不必要保留的数据;
c) 证明字母 a) 和 b) 中提到的操作及其内容已引起数据传达或传播对象的注意,除非该履行是事实证明不可能或涉及使用与受保护权利明显不相称的手段。
4. 利害关系方有权全部或部分反对:
a) 出于合法原因,处理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即使与收集目的相关;
b) 出于发送广告材料或直接销售或进行市场研究或商业沟通的目的而处理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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